《淮河早報》3月2日以《烈士的榮譽該如何衡量,?》為題報道了這樣一件事:位于我市高新區(qū)(山南新區(qū))的洛河大道,,已經通車近兩年。然而,,在道路中有一段由南向北的車道,,由于一個“程東方烈士紀念設施”的阻礙,導致道路無法施工成為“斷頭路”,。高新區(qū)管委會多次和“程東方烈士”家屬邀談,,希望將“程東方烈士紀念設施”搬遷,表達了以此為契機打造高新區(qū)愛國主義革命教育基地的意愿,,并將承擔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看護和維修等費用,同時做好烈士家屬的優(yōu)撫優(yōu)待工作,。但經過會談,,雙方未就搬遷補償達成一致,。原因是,烈士家屬提出的拆遷補償現金高達800萬元,,并歷數了家族二十年來為建造,、維護、綠化“烈士紀念設施”變賣家產,、損失耕地收益等投入的巨大資金和精力,,而由于烈屬戶籍已遷出多年,不符合現行政策故不能安置,,而按照現行政策標準補償又懸殊太大,,似乎成了一個死結。最后,,烈士孫子也言之切切地提出:烈士的榮譽和歷史價值不是金錢所能代表的,!
烈屬家庭為建設、維護烈士紀念設施付出了大量資金和精力,,同時也寄托了深深感情,,這是事實,誰也不容輕慢與抹殺,。但烈屬們?yōu)榻ㄔ炝沂肯热说募o念設施,,初心一定就是為緬懷先烈、教育后人,,深深家國情懷系之,,才不計代價、義無反顧,,而不是想著有朝一日這樣的付出會變現,,甚至得到物質上的增值。因此,,拆遷對于烈屬來說,,只是將原先的紀念設施拆除,而在另一處地方選址重建,,政府也將責無旁貸地承擔起紀念設施的建設,、看護和維修等所有費用,無須烈屬再花一分錢,,從烈士紀念設施遷移的意義上來說,,烈屬家庭并無損失。而設施拆遷重建后,,將以更鮮花翠柏,、莊嚴肅穆的形象示人,政府也表示要以此為契機打造愛國主義革命教育基地,弘揚烈士精神,,激烈更多世人,。因此,這對于烈屬家庭和他們深懷的“烈士情結”來說,,應當是一件好事,。
在報道中,烈屬申訴二十年來建園投入,、耕地收益損失的代價非常大,!由于烈屬戶籍已遷出,不能按照本地現行政策安置,,而負責拆遷安置的人員從未接手過烈士紀念設施的搬遷補償工作,,也沒有這方面的政策標準,僅能按照現行的《關于發(fā)布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上附著物拆遷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為標準來補償,,根據專業(yè)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合計補償金額為180706元,與烈屬提出的800萬元差距太大,,這是造成雙方矛盾的根本原因,。
竊以為在溝通中,雙方不妨都拿出一些姿態(tài)來,。
就烈屬家庭而言,,種種投入并不是為圖有一天會得到物質回報,而是為紀念自己的先輩,、國家的先烈,、人民的英雄,是為了烈士精神能夠發(fā)揚光大,。因此,,在城市不斷發(fā)展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搬遷烈士紀念物時,就補償而言,,能否做一些讓步,,一方面展現出烈屬家庭的風范,另一方面也讓地方政府能夠接受,,而具有可操作性,。
就政府部門而言,,應該加快制定由民間出資建造的烈士紀念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可參造別的地區(qū)、不同性質的紀念設施拆遷補償標準,,給烈屬家庭應有的補償,。就此案例而言,可以找一找相關人證,、物證,,評估一下烈屬家庭為建造,、維護、綠化烈士紀念設施所做的投入,;是不是也可考慮一下,,烈屬戶籍是何時遷往外地的,烈士紀念設施建造到戶籍遷出前承包地或宅基地使用年限如果作為一般土地流轉會帶來多少收益,,酌情補償給烈屬,。
同時,由于烈屬戶籍已經遷往外地,,竊以為,,本地政府與烈屬戶籍所在地政府部門能不能充分協商,跨地合作,,特事特辦,,再給烈屬家庭成員一定的優(yōu)撫。針對烈士后代反映的,,為建紀念設施變賣家產至今居無定所的情況,,能不能在戶籍地保障房入住方面給予一定優(yōu)先考慮或減免租金。
總之,,在政策法規(guī)允許的條件下,,盡可能地照顧烈屬的利益,并征得烈屬理解,,贏得他們滿意,。
烈士的孫子曾說,烈士的榮譽不是金錢所能代表的,!而這里要說:烈士是人民的驕傲,,是國家民族奮發(fā)進取的不朽精神坐標。烈士榮譽無價,!在城市和諧發(fā)展,、跨越發(fā)展的今天,面臨基礎設施建設與烈士紀念物拆遷的矛盾,,面臨國家與個人利益相沖突時,,我們都要繼承發(fā)揚烈士的遺志,多為國家和社會考慮,。同時,,我們整個社會對于烈屬,應該抱有最大的尊重,,給予充分的照顧,。只有如此,“雙擁”之花才能越開越艷。
(萬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