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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周轉不靈,,男子向朋友借款,,并偽造某建材公司公章,出具了一份蓋有該公司公章的擔保合同,。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陳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偽造的公司印章一枚予以沒收,。
據(jù)了解,2014年,,被告人陳某與他人合伙成立了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0月,陳某因資金周轉不靈,向朋友王某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王某某提出要在借條上加蓋建材公司的印章作為擔保,。而當時,,建材公司法人已經(jīng)變更為他人,,為方便借款,陳某就在出具給王某某的借條上加蓋私自偽造的建材公司的印章,。2018年3月,,王某某以該借條起訴陳某和建材公司,此時建材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人是陳某甲,,法人是陳某乙,。案發(fā)后,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交出私刻的印章,。經(jīng)鑒定,該借條上擔保人簽章處“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字樣的印文不是該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所蓋,。法院審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李嘉 記者 李嚴)
(責編:湯寧 初審:孫繼奎 終審:沈國冰) |